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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吸引高校毕业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26点击量:10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人才强市”战略,争取5年留下(吸引)百万高校毕业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着力打造创业创新人才高地,全力推进大西安建设,有力助推追赶超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西安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就业机会,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过渡性安置。当年新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三)积极落实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凡考核合格,且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50人以上、留用率不低于50%的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基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对各类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3+N”就业促进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免费求职推荐、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测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帮扶、组织见习、提供培训等多种方式扶持其实现就业。鼓励西安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六)简化档案托管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居住地自行选择档案托管机构,其档案由市、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集体户籍管理、职称考试报名、社保服务等公共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推进服务规范化和精细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培育创业新力量。支持大学生团队承接企业外包项目和学校教师创业合作项目,最大限度留住大学生在西安创新创业。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初创科技企业为大学生提供研发、设计、市场等入企实训岗位,激发创业热情。办好“创新创业学院”,探索建立“学业+创业”双导师培养模式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业绩与学分挂钩机制。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解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融资难问题,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正常补充机制。  

对近5年毕业或35周岁以下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小型法人企业,创业项目资金不足或扩大规模均可申请贷款(国家限制行业除外)。额度最高50万元,期限一般为两年,并给予50%贴息。  

(九)全面落实大学生实训补贴。实训基地接收符合创业实训条件大学生参加实训的,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力度。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加大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力度。市政府每年举办一次西安创业大赛,对获得一等奖的创业项目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二等奖的创业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等奖的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述项目落地西安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20万元一次性无偿资助。对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十二)提升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县、开发区在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改造利用“退二进三”、高校院所搬迁、处置“僵尸企业”中形成的闲置物理空间,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业科技产业园区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实施创业载体建设提升计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321”工程,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以及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等城区至少建成3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优势,至少建成2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其它区县至少建成1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涉农区县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孵化基地(园区),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鼓励高校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场所,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发挥“互联网+”功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创业人员扶持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制度  

(十四)加大大学生公租房保障力度。将3年内普通高校或5年内“985”“211”院校毕业大学生纳入人才公租房保障范围,免于资格审核,给予1—2年租住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加大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力度,采取政府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购买社会房源、长期租赁等形式,多渠道筹措房源,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阶段性住房困难。鼓励用人单位自筹自建人才安居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问题。  

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十五)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十六)规范国有企业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级以上政府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明确报名时间、招聘流程、联系方式和监督机构。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十七)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市级部门、各区县(开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  

(十八)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动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社会组织和创业企业共同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客节、创业导师进校园等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企业和创业服务组织。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定期梳理、公布扶持政策,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解读。市属媒体要开辟“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公益报道专栏,大力发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事迹,进一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关注西安、留在西安,创业兴业、安居乐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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