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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5点击量:16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依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荣誉称号设置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两种。荣誉称号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研究生集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学制年限内的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四条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负责本单位优秀个人和集体评优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落实。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参评学年内个人无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

3.参评学年内个人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集体无违纪个人。

第六条参评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直接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或专业的前50%;

2.担任学生干部(包括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和各级学生组织的成员)满一学年;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秉公办事,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成绩优异,符合毕业条件,并即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如获奖者未能如期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学位,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将自动取消,并退回相应证书);

2.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担任毕业学年度的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秉公办事,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2.在校期间成绩优良,符合毕业条件,并即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如获奖者未能如期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学位,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将自动取消,并退回相应证书);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第十条优秀研究生集体的评选条件

1.集体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健全,工作得力,有活力,有特点,工作效果好;

2.学术成果、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活动、党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集体中无违纪行为;

第三章评选比例及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左右,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干部为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3%左右,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1500元。

第十三条优秀研究生集体每年评选15-20个,由学校颁发奖牌并发放奖金1000元。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做出调整。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9月启动,10月结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启动,4月结束。

第十六条优秀个人的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集体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行文表彰或备案等程序。

第十七条优秀集体的评选应履行集体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议并公示、行文表彰或备案等程序。

第十八条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审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由学校行文表彰。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凡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其中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院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长大学〔2013〕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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