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及范围,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行政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0A系统用印
1.除利用科研平台、合同管理系统签批的各类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一律通过0A系统“行政用印”栏目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以及涉及人财物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用印;其他需要加盖长安大学印章的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审核后用印。
3.凡是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校领导审批。
4.涉及法律诉讼或存在法律风险的,还须由法治与法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用印材料必须以附件形式全部上传,同时要确保实际用印材料与上传材料保持一致,材料不一致的或不全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二、合同管理系统用印
1.通过“合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各类合同,审批后方可用印。
2.用印材料须带有“长安大学合同”水印,落款日期不得早于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完成时间。
3.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审批流程不完整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签订日期等要素不一致的、不完备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三、科研平台用印
1.各类科研业务用印均须经由“科研平台”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国防项目、保密项目等按照相关要求,线下办理用印签批手续。
2.申请用印时,要详细填写项目名称、申请人、用印页码、用印类型及用印个数等内容,同时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要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否则,一律不予以用印。
3.学校科研合同签订一般加盖“长安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合同相对方明确要求所签订科研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由科研院在审核中予以明确,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4.办理CA锁等业务时,如需在空白处采集学校公章、法人印章,须由科研院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并统一管理账号,原则上不受理教师个人办理。
5.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一个用印签批单原则上只办理一项业务。一个用印签批单只能使用一次,不可重复使用,如因同一项业务需再次加盖学校公章,须重新提交用印申请。
6.科研合同、科研投标等业务中,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廉政协议等附加内容,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处一律不加盖学校公章,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出具意见。
7.科研用印如需法人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需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由科研院统一办理。
8.各类科研业务中“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原则上加盖分管科研校领导手签章,如特殊情况需加盖法人印章的,由科研院审核时予以明确,方可使用法人印章。
9.校属各单位要督促教师尽快完善科研平台个人信息,以确保用印签批单能够生成序号。如未生成序号,一律不予以用印。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行政用印按照“归口管理、逐级审批、严格审核、安全规范”和“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加强对用印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培训,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违反学校用印规定,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严格按学校相关办法处理。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内容填写不完整、违法违规或有误,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和业务无关,以及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材料均不得用印。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安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长大办〔2020〕151号)、《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法治〔2022〕187号)、《长安大学科研项目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长大科研〔2022〕350号)、《长安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长大科研〔2022〕3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校长办公室
科研院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