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校内科研机构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5  阅读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内科研机构的有序运行和规范管理,依据《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长大科研〔2022〕276号)规定,组织开展校内科研机构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学校批准设立的、归口科研院管理的所有校内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院)、研究中心或其他形式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校内科研机构。

二、工作内容

1.各依托单位按照《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办法》规定,对照校内科研机构建设基本条件,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填写《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年度报告》(附件1),建设基础不得低于校内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2.校内科研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有3-5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依托相关学科,原则上不在同一研究领域设立多个校内科研机构。

(2)有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自然科学类校内科研机构,近三年至少有3项在研国家级项目且人均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近五年牵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人文社科类校内科研机构,近三年至少有1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或以上项目,且发表高水平论文不少于10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或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领导批示或采纳。

(3)有稳定的研究人员,我校在编在岗的研究人员不少于10名(人文社科类不少于7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名);原则上同一批骨干人员仅支持建立1个校内科研机构;每位成员的任意一项成果、项目、奖励不能重复归属于多个校内科研机构(只能归属于1个科研机构)。

(4)负责人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聘用),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主持1项国家级科技项目(自然科学类),且只能在一个校内科研机构担任负责人。

3.对负责人退休、离职、或无法胜任工作的校内科研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的科研机构原团队成员可根据《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4.对无实质运行、长期无重大成果、研究力量弱化的校内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三、工作要求

1.各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指导所属科研机构开展年度审查工作,对本单位科研机构进行预审查,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预审查通过机构名单。

2.因提交学校前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请各校内平台于67前,将《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年度报告》《XXX学院校内科研机构预审查通过名单》(附件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wangqian9401@chd.edu.cn,纸质版材料经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随函报送至综合办公室,谢谢

 

联系人:步龙、陈媛媛

电  话:61105254

 

 

科学研究院    

2023年5月15日

附件.XX学院校内科研机构预审查通过名单.docx附件1.长安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年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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