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英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筹资来源,注重养老保险不同责任主体的分担,财政弥补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差距,财政责任的改革立足于各自的特殊情况。这些经验对我国实现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责任的显性化、制度化,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同责任主体的分担与平衡,探索缩小养老金差距的财政责任改革方案有一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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